鋰電池怎么出口?有那些關于鋰電池的規定
1.針對首次備案的bai申請辦理單位,供應du《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申請zhi表》以及《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申請表》中所列檔案資料:
(1)申請辦理單位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申請辦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需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申請辦理單位公章)
(3)進口電池商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出口電池商品制造廠商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制造廠商聲明,即電池制造廠商對其商品汞含量的聲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聲明(需制造廠商簽字或蓋章,復印件即可,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5)商品描述,即電池制造廠商對電池商品的結構、電化學體系、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說明,以及單體電池的外觀照片。(需制造廠商簽字或蓋章,復印件即可,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2.針對上一年度已取得《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書》的申請辦理單位,須在《備案書》到期前一個月向原簽發《備案書》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書》正本
(2)電池制造廠商對其商品未曾更改結構、工藝、配方等有關制造條件和對其商品汞含量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書面聲明(需制造廠商簽字或蓋章,復印件即可,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3)申請辦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需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申請辦理單位公章)
做電池的進出口,商品要做過備案,每次進出口時憑備案文件去商檢辦理進出口審批相關流程,憑審批流程通關放行
一、項目名稱:
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
二、依據: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對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執行強制檢驗的通知(國檢檢[2000]218號)》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印發〈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檢驗監管辦法〉的通知(國檢檢[2000]244號)》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對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執行強制檢驗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檢檢函[2000]70號)》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轉發國家輕工業局〈對貫徹執行有關限制電池商品汞含量的規定解釋說明的函〉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檢檢函[2001]6號)》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對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強制檢驗監管程序的會議紀要
三、申請條件:
(一)受理范圍
1.商品范圍:進出口合同、發票或裝箱單等外貿單據中列明的所有電池商品(H.S編碼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請人范圍:
(1)出口電池備案申請人為北京地區進口電池商品的制造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
(2)出口電池備案申請人為北京地區出口電池商品的制造廠商
電池出口簡單來說,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要供應電池生產商證書
第二、要供應電池商標
第三、要供應電池生產商所蓋的原印章(復印無效)
(1)申請辦理單位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申請辦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需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申請辦理單位公章)
(3)進口電池商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出口電池商品制造廠商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制造廠商聲明,即電池制造廠商對其商品汞含量的聲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聲明(需制造廠商簽字或蓋章,復印件即可,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5)商品描述,即電池制造廠商對電池商品的結構、電化學體系、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說明,以及單體電池的外觀照片。(需制造廠商簽字或蓋章,復印件即可,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2.針對上一年度已取得《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書》的申請辦理單位,須在《備案書》到期前一個月向原簽發《備案書》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書》正本
(2)電池制造廠商對其商品未曾更改結構、工藝、配方等有關制造條件和對其商品汞含量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書面聲明(需制造廠商簽字或蓋章,復印件即可,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3)申請辦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需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申請辦理單位公章)
做電池的進出口,商品要做過備案,每次進出口時憑備案文件去商檢辦理進出口審批相關流程,憑審批流程通關放行
一、項目名稱:
進出口電池商品備案
二、依據: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對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執行強制檢驗的通知(國檢檢[2000]218號)》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印發〈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檢驗監管辦法〉的通知(國檢檢[2000]244號)》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對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執行強制檢驗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檢檢函[2000]70號)》
原國家出入境管理檢驗檢疫局文件《有關轉發國家輕工業局〈對貫徹執行有關限制電池商品汞含量的規定解釋說明的函〉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檢檢函[2001]6號)》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對進出口電池商品汞含量強制檢驗監管程序的會議紀要
三、申請條件:
(一)受理范圍
1.商品范圍:進出口合同、發票或裝箱單等外貿單據中列明的所有電池商品(H.S編碼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請人范圍:
(1)出口電池備案申請人為北京地區進口電池商品的制造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
(2)出口電池備案申請人為北京地區出口電池商品的制造廠商
電池出口簡單來說,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要供應電池生產商證書
第二、要供應電池商標
第三、要供應電池生產商所蓋的原印章(復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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